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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富燕律师,2007至2011年在西南政法大学就读法学专业,2010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1年7月大学毕业后进入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从事刑辩7年。认为‘术业有专攻’,律师应当讲究专业分工和团队合作,... 详细>>
律师姓名:陈富燕律师
电话号码:0859-3128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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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5223201211156851
执业律所: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兴义市金城大厦8楼权衡律师事务所
钟××,男,1983年出生,广东湛江人,原××系2003级学生。
2003年10月至11月,保卫处多次接到学生书包被盗的报案,派出专人负责跟踪。根据学生提供线索,发现作案人经常在图书馆、足球场、篮球场、晚会现场等部位作案,保卫处指定专人在上述部位伏击。12月16日,我校卫队员根据学生提供线索在学生宿舍区将作案人钟××当场抓获。
根据该生的交待,2003年11月2日至12月16日在我院图书馆、旭日大楼、篮球场、足球场等场所作案22次,经查实盗窃书包22个,现金4040元,手机6部,电子辞典5部,手表3只,2个钱包,8本书籍,一块校运会金牌。事发后,经过保卫处和该生所在系领导的耐心教育,认罪态度较好,能很好地配合保卫处追回赃物和赃款。
钟××同学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属违法犯罪行为,此事发生在校园,在师生员工中造成了极坏了影响。为教育其本人,净化校园治安环境,严肃校风校纪,“偷盗、诈骗或贪污财物者,除追回款物,按价赔偿外,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情节严重者,交司法机关处理”之规定,学院决定给予钟××开除学籍的处分。
我们所讲的盗窃,是指以非法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我们认为钟的行为除了具有盗窃罪的一般特征外,还具备多次连续作案的加重情节——惯犯。惯犯是指反复实施同类犯罪,已形成犯罪恶习的犯罪人。钟盗得书包22个,其犯罪心理是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其由第一、二次作案时的侥幸、紧张、恐惧的心理到最后作案表现得平静、沉着、老练。这就是我们所说的从初犯转变为惯犯的过程。所以,对于惯犯而言,犯罪心理结构发展程度越来越深,良性转化的可能性也就越来越小。有的学者认为,只有性格比较内倾的初犯才容易沦为惯犯。其理由是:孤僻、忧郁,与社会联系面的狭窄等等这些性格特点,最有利于长期作案而不被外界注意。
面对以上活生生的例子,不禁让我们沉思:人们认为大学生是“时代之娇子”、“国家之栋梁”,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然而,少数人却经不起金钱的诱惑,经不住生活的打击,在花花世界中堕落,无视法律,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这个教训是深刻的,也是我们应该牢记的,这样才不至于断送了自己美好的前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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