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5117338686

律师介绍

陈富燕律师 陈富燕律师,2007至2011年在西南政法大学就读法学专业,2010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1年7月大学毕业后进入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从事刑辩7年。认为‘术业有专攻’,律师应当讲究专业分工和团队合作,...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陈富燕律师

电话号码:0859-3128168

手机号码:15117338686

邮箱地址:772761867@qq.com

执业证号:15223201211156851

执业律所: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兴义市金城大厦8楼权衡律师事务所

减刑

再审维持原判是否影响原有减刑条件?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再审维持了原判即仍然执行原判刑罚,符合条件后的减刑属原判刑罚具体执行情况。可向监狱提出减刑申请。提出申请后,执行机关即监狱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受理减刑案件的审核裁定期限一般是一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一个月。因此,要具体看提出申请的时间。

相关法律依据可参照如下:

刑法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于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一条减刑、假释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第二百二十二条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内重新组织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可以减刑。

第三十条减刑建议由监狱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减刑裁定的副本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联系方式:15117338686

联系地址:兴义市金城大厦8楼权衡律师事务所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Copyright © 2017 www.0859xingsh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